1901年:清末已出现“普通话”一词,1909年清政府将北京官话命名为国语。
1918年:民国时多次制定标准,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套国家认可的国音注音字母。
1923年:国语统一筹备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基于现代中国北方官话的白话文语法和北京话语音制定语音。
1953年—1955年: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以北京市、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为普通话标准音的主要采集地,制定标准后于1955年推向全国。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